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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对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优惠
阅读(864) | 发表时间:[2016-05-31 00:53:30]

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召开的落实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措施情况通气会上获悉,从6月1日起,对持有合法有效“黔通卡”、交纳贵州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将实施通行费优惠措施。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制订《贵州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实施细则(暂行)》,着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细则》明确规定,通行本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持“黔通卡”刷卡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过联网收费系统在收费车道直接享受应交车辆通行费9.5折优惠。对使用“黔通卡”的本省籍货运车辆,根据车辆通行费月消费额度,实行通行费积分阶梯优惠。对单车单月持“黔通卡”实际消费通行费额度分别达3000元(含3000元)、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车辆,在收费车道已经直接享受应交车辆通行费9.5折优惠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应交车辆通行费1%、3%、5%在线返利优惠,最终达到单车享受应交车辆通行费9.4折、9.2折、9折优惠。

在我省登记的货运车辆在100辆(含100辆)以上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经省道路运输局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联合核定后,再给予应交车辆通行费1%的在线返利优惠。

以下货运车辆将不给予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辆通行费优惠:货运车辆在通行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从执法机构处罚当月起12个自然月内的;货运车辆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核定后录入异常车辆数据库(黑名单)的,从被录入“黑名单”之日起至“黑名单”解除之日期间以及解除当月起12个自然月内的;因“黔通卡”损坏、遗失,不能进行刷卡交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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